释义 |
1、民法典先履行抗辩权条件 先履行抗辩权须符合以下要件: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所不问;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 2、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是否需要明示,应区分: (1)在先履行一方未构成违约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需要明示; (2)在先履行一方已构成违约并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需要明示; (3)在先履行一方构成不能履行、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但未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需要明示。 3、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1)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产生后履行一方可一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 (2)在先履行一方采取了补救措施、变违约为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先履行抗辩权消失,后履行一方须履行其债务; (3)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影响后履行一方主张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