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黑龙江省农村低保标准是怎样的 |
释义 | 一、黑龙江省农村低保标准 2015年黑龙江省将全省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447元提高到500元,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2764元提高到3500元。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5296元提高到620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3764元提高到4300元。 二、黑龙江低保申请条件 1、凡持有黑龙江省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或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贫困居民,均可申请享受当地农村低保待遇。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抚)养关系并在同一户口共同生活的人员,包括:配偶、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抚)养关系的人员。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一)虽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但家中有款物积蓄,能够自行维持基本生活或实际生活水平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 (二)参与赌博、吸毒、嫖娼、酗酒、不务正业及因违反婚姻、收养等法律、法规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三)将所承包的土地抛荒的; (四)在户口所在地以外居住1年以上的(在校学生除外); (五)虽然生活困难,但家庭主要成员有劳动能力并且具备自救条件,而不采取措施自救的; (六)采取虚报、隐瞒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低保待遇的; (七)其他按当地政府规定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4、农村低保标准由地市县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根据当地农村居民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用等费用,结合当地的财力水平、物价指数变化、消费水平等因素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民政、财政部门备案后公布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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