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就业失业证可以补办,办理程序: 1、就业失业登记证遗失或损毁需要补办的劳动者应由本人持户口簿、或社会保障卡、二寸证件照一张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2、填写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表,在实行居住地服务和管理试点街镇进行居住地登记的劳动者也可在居住地办理; 3、就业失业登记证如由用人单位遗失的,劳动者应持用人单位出具的遗失证明等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补办手续; 4、首次申请补办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网上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补发流程予以补发; 5、在职人员因各种原因未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应在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按规定向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