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处理自然人死亡后的遗产和债务 |
释义 | 遗产和债务处理法律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留下的合法财产,应按顺序均等分配给继承人,但特殊困难者和扶养义务履行者可多分;遗产管理人由遗嘱执行人或继承人选任,如无则由民政部门担任;继承人应清偿被继承人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价值部分可自愿偿还;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税款和债务;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或遗赠时,法定继承人清偿税款和债务,超额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清偿。 法律分析 自然人死亡的遗产和债务处理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 《民法典》中有以下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的定义】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遗产分配的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遗产管理人的选任】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被继承人税款、债务清偿的原则】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清偿被继承人税款、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的原则】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时税款和债务的清偿】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结语 遗产和债务处理法律规定如下: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不得继承法律规定或性质不允许继承的遗产。同一顺序继承人应当均等继承遗产,但对生活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予照顾,对扶养被继承人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多分遗产。继承人可协商同意不均等分配。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无遗嘱执行人时,继承人应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应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部分可自愿偿还。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的税款和债务。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或遗赠时,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清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三条 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五条 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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