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妨害公务罪: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具体如下: 一、妨害公务罪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任何一个国家欲求得稳定有序的存在与发展享有一系列的管理职能,进行一系列的管理活动; 二、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红十字会依法执行公务的犯罪行为,必然是对国家正常管理活动的干扰和破坏也是本罪区别于单纯侵害公务人员人身、财产的犯罪行为的关键所在; 三、构成妨害公务罪: 1.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是在依法执行职务; ②行为人必须是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执行公务; 2.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①必须是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如果不是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即使从事一些人道主义工作,对其进行暴力、威胁阻碍的,也不能构成本罪。 ②必须是正在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 ③必须是在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其履行职责。虽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了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但如不是在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中,亦不能构成本罪。 3.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①行为人必须是故意阻碍了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公务。 ②阻碍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执行国家安全公务,还必须造成严重的后果,才构成此种行为方式的本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