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武汉那里办公证委托书需要什么材料 |
释义 | 公证是非常有效的一种司法行为,公证可以减少不必要的纠纷,我国每个城市都有公证处,方便公民办理各种公证,公民申请公证时需要向公证机构提交材料,那么公证处委托书需要什么材料? 一、公证处委托书需要什么材料 委托书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授权他人以自已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办理委托书公证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册及其复印件;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2、与委托书事项相关的权利证明; 3、委托书文本;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办理委托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办理委托公证,应向委托人住所地或委托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办理。 2、无行为能力人不能实施委托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委托行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方为有效。 3、委托是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法律行为,因此必须由委托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如有特殊情况(如行走不变、患重病等)可向公证处提出申请,由公证处选派公证员到其住所地办理公证。 4、委托行为必须是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委托内容应真实、合法。 5、委托书是委托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只有在受托人表示接受委托时才能生效。 6、转委托人要有转委托权,转委托的权限和期限不得超过原委托权限和期限。 三、委托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1、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在住址); 2、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 3、委托的原因; 4、委托的权限(委托权限要明确、具体); 5、委托期限; 6、受托人有无转委托权; 7、其他应明确的内容。 四、哪些公证是无效的 公证书一般含有三个方面的效力,即证据上的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上的效力; 所谓证据上的效力,是指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在法律上都有的证据的效力。这种证据作用,是世界各国都承认的。 所谓强制执行的效力,是指”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公证暂行条例》第4条第10项)。 所谓法律上的效力,是指公证具有一定的法律行为生效条件的效力,即必须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公证是该项法律行为生效的条件之一。 因此,失去上面所讲的三个法律效力的公证书,即为无效公证书,不符合我国《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事项的公证书,也是无效的。从时间上来讲,超过规定时间的公证书也是无效的。从涉外公证的角度看,根据中外双方达成的有关协议必须经过外交领事认证,而没有履行认证手续的公证书,也被视为无效公证书。当然,那些不规范,不合格的公证书,也自然是无效的。 该内容由 张念念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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