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叫不当得利,具体特征有哪些 |
释义 | 什么叫不当得利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并使他人利益遭受损失的事实。依法律规定,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应将所获利益返还于受损失的一方,双方因此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与侵权行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同属法定之债。它既不像合同之债那样基于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也不像侵权行为之债那样因不法行为而发生,或像无因管理之债那样因合法的事实行为而发生,而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发生不当变动的法律事实(事件)而发生。 (二)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的范围: 1、受益人为善意(即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 (1)返还不当得利的范围以利益尚存的部分(现存利益)为限; (2)如利益已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 2、受益人为恶意(即取得利益时明知没有合法根据):返还不当得利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的全部利益。 3、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恶意:返还不当得利范围应以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1、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行使条件: (1)受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的存在; (2)受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收益人。 2、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 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当事人一方知道或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 (2)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当事人。 具体特征有哪些 ①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②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③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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