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上海最低工资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的企业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及其他劳动者。根据上海社会保障局下发的《关于调整本市 最低工资标准 的通知》规定,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4月1日起调整,从原先的2190元调整到2300元,增加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9元调整到20元。这是该市第24次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同时还将同步调整一系列民生保障待遇标准,包括 失业保险金 标准、有关就业补助标准、职工医保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医保个人账户计入标准等。但须注意的是,以下四项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1、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 2、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保费用及 住房公积金 。 3、各种补贴,例如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4、各种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社会保障方面,上海将进一步深化 机关事业单位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研究实施机关职业年金实账积累,研究完善企业养老金计发办法,继续统筹提高各类人员养老金水平。 据了解,本市将完善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办法,建立节日补贴机制。试行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自愿购买商业保险。加快解决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适当扩大医保支付项目范围,试行部分高价肿瘤靶向药纳入医保结算。 不仅如此,上海还将推动建筑业从业人员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规范工伤认定和待遇审核支付行为。全面开展工伤预防,推进工伤康复。适时启动修订失业保险办法和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目前已在徐汇、普陀、金山先行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