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理不履职的处罚依据 |
释义 |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一、工作要求 1.独立性:咨询企业与建筑承包人或器材制造商不能互为股东或合伙人。 2.专业能力:拥有能够胜任委托项目的专家和管理该项目的专门人才。 3.工作业绩和经验:具有从事咨询工作的经验,并要通过某些具体项目所取得的成效来说明。 4.声誉:在同行和业主中的声望。即对业务水平、服务态度、工作成效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二、管理协调 1、协调工作不仅要从技术下工夫,更要建立一整套健全的管理制度。通过管理以减少施工中各专业的配合问题,建立以甲方、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为主的统一领导,由专人统一指挥,解决各施工单位的协调工作,作为甲方、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首先要全面了解、掌握各专业的工序,设计的要求。这样才有可能统筹各专业的施工队伍,保证施工的每一个环节有序到位。 2、建立问题责任制度,建立由管理层到班组逐级的责任制度。 3、建立奖罚制度,在责任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奖惩制度,提高施工人员的责任心和积极性。 4、建立严格的隐蔽验收与中间验收制度。隐蔽验收与中间验收是做好协调管理工作的关键。此时的工作已从图纸阶段进入实物阶段,各专业之间的问题更加形象与直观,问题更容易发现,同时也最容易解决和补救。通过各部门的认真检查,可以把问题减少到最小。 三、及时总结经验教训 作为监理工程师,要善于不断地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施工中协调部分的常见问题包括: 1、电气部分与土建的协调;给排水与建筑结构的协调; 2、建筑的外表、功能与结构的关系; 3、各种预制件、预埋件、装饰与结构的关系、施工的特点、要求; 4、各辅助专业之间的协调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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