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现阶段所谓的“个人户口”,就是家庭居民户口。户籍改革之前,户籍是分为农业户口簿和城镇户口簿(非农业户口),公民相关业务办理也得区分是否属于农业户口的,具有明显的不公平性质,户籍改革以后,明确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区分统一为居民户口,考虑到居民户口性质不同,分为以家庭为单位的家庭居民户口(一般叫个人户口),以及由单位或者机构为单位的集体居民户口(一般叫集体户口)。家庭居民户口,家庭可以由户主本人持有户口簿;而集体户口里面,个人是无法持有户口簿,必须到机构相关负责人持有。《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九)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十)建立居住证制度。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