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人和法定代表人人格混同是什么? |
释义 |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人格混同是指股东与公司之间资产不分、人事交叉、业务相同,与其交易的第三人无法分清是与股东还是与公司进行交易。 一、公司债务无能力偿还,法人是要求赔偿吗 需要。首先,“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公司债务的承担肯定是要由公司以其独立财产承担的,这一问题没有探讨空间。如果说是法定代表人是否需要承担公司债务,则需要分情况讨论。原则上股东只需要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但是有例外比如说:作为股东,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存在混同;或者其存在到期不缴纳出资等行为。 二、不具备法人资格是什么意思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不具法人资格的企业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在我国主要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分公司等。非法人企业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能独立支配和处分所经营管理的财产。 三、什么情况下,股份制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因特定情形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关联交易),公司的人格即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独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十七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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