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眼睛伤残十级的鉴定标准:1、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2、双眼矫正视力0.8。3、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4、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5、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6、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法律依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二条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第三条 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损伤程度包括损伤当时原发生病变、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以及损伤引起的后遗症。鉴定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