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关于传销的认定, (一)实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规定的以下行为之一的,属于传销或变相传销行为: 1、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经营活动,参加者之间上线从下线的营销业绩中提取报酬的; 2、参加者通过交纳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含服务)等变相交纳入门费的方式,取得加入、介绍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并以此获取回报的; 3、先参加者从发展的下线成员所交纳费用中获取收益,且收益数额由加入的先后顺序决定的; 4、组织者的收益主要来自参加者交纳的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的费用的; 5、组织者利用后参加者所交付的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作的; 6、其他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或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招揽人员从事变相传销活动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实施上述行为之 一、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现阶段利用传销和变相传销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1、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利用传销及变相传销手段,以定期或不定期还本付息或者变相还本付息为回报,以养殖、种植、庄园开发、墓穴开发、旅游以及会员卡、消费卡、资格卡等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上述行为,涉嫌集资诈骗罪的行为。 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传销或变相传销食品、保健品、药品、化妆品、高科技产品、资讯服务等,涉嫌诈骗和合同诈骗犯罪的行为。 3、在实施传销或变相传销行为中,采取暴力、胁迫手段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构成犯罪的行为。 4、其他形式的传销或变相传销涉嫌犯罪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