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低保证的证件编号,也就是家庭编号,是14位数,是根据”省-市县-街道-社区-流水号-户“的代码编写的。低保证上的编号在低保证的第一行,通过低保证上的编号,就能查询到低保人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所以低保证的编号,也就相当于低保人员的目录。 低保证号只是当地政府根据低保人员所核发的低保证的一个顺序号而已,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只是便于统计发放的数量。 低保一般由户主通过村民委员会向居住生活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低保申请条件: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居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 4、凡符合保障人员条件的居民,本人写出申请到所管辖的居委会申报。 5、居委会根据申请情况到申请人家进行实际调查,是否符合保障条件。 6、居委会把调查结果及相关证明报送办事处民政科核实。 7、对符合条件的保障人员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填写,报区民政局审批。 8、审批后对保障人员建档、建卡管理,方能领取低保金。 法律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六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县(县级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县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需要提高时,依照前两款的规定重新核定。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