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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宝鸡工伤鉴定机构有哪些
释义
    省、市、县三个层次的劳动鉴定委员的职责范围各有不同:
    1、县(县级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范围: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劳动鉴定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2)制定本级劳动鉴定的工作制度;
    (3)对于县所属单位的劳动鉴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4)按有关规定对需要进行劳动鉴定的本县所属单位的职工进行劳动鉴定。
    2、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劳动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
    (2)收集、整理、保存职工伤亡事故、职业病的有关资料,建立健全职工健康档案和工伤档案;
    (3)准备上报所需材料,做好劳动鉴定案件的上报工作;
    (4)协助企业做好伤、病、残职工的管理工作。
    3、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范围: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劳动鉴定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2)制定本地区劳动鉴定工作的规章制度;
    (3)对全省各级劳动鉴定组织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4)处理全省各地、市呈报的劳动鉴定的疑难、争议案件。
    4、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的职责范围: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劳动鉴定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2)制定本级劳动鉴定的工作制度;
    (3)对下级劳动鉴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4)实行地(市)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对于因工因病致残退休的职工,进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和审批;
    (5)处理各县(县级市)或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呈报的劳动鉴定的疑难、争议案件。
    一、工伤鉴定程序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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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4:3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