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变更抚养权可以不去公证,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规定: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