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言词证据绝对非法排除的规则是怎样的 |
释义 | 一、言词证据绝对非法排除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第二条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非法言词证据,是指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其中“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是指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和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情形。 根据刑诉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形:1、通过施加肉刑或变相肉刑的方式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2、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的手段骗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3、使用殴打、恐吓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 二、非法言词证据排除的程序 (一)非法证据排除的启动 1、依职权排除。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侦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实际上,该条文规定了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主动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在侦查阶段,要求侦查人员对自己取得的证据进行否定,实践中可能性很小;在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阶段,办案人员则应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 2、依申请排除。 (1)申请主体。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 (2)申请的形式。可以采取口头或书面的形式。 (3)申请时间。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除外。可见,申请时间一般为开庭审理前,若是在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也可以在庭审过程中提出。 (4)申请条件。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二)对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处理 1、公诉机关。公诉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非法取证的行为进行监督是其法定职责。对于非法收集的证据,公诉机关在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时,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审判机关。 (1)开庭审理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及时将申请书或者申请笔录及相关线索、材料的复制件送交人民检察院。 (2)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庭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进行调查;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没有疑问的,应当当庭说明情况和理由,继续法庭审理。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庭不再进行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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