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什么是非法言辞证据 对于非法言词证据的定义,我国刑事诉讼理论与立法的分类方法有很大的不同。在理论上,非法言词证据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非法言词证据包括三种: (1)主体不合法的言词证据,即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取证主体资格的人收集提取的言词证据,例如,纪检人员提取的犯罪嫌疑人口供; (2)形式不合法的言词证据,即不具备或不符合诉讼中法定形式的言词证据,例如,证人忘记签名的证人证言; (3)取证方法手段不合法的言词证据,即使用法律禁止的手段获得的证据,例如,通过刑讯获得的口供或证言。而从狭义上看,非法言词证据则仅指广义说的最后一种,即取证程序不合法的言词证据。 二、非法言词证据绝对排除是什么 根据《关于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都有责任排除非法证据。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办法指出,排除非法证据应坚持依法全面及时有效排除、非法言词证据绝对排除与非法实物证据相对排除、非法证据排除与瑕疵证据补正相结合的原则。采用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和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等九种情形,列为非法证据排除范围。 办法强调,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向被调查人所在部门提出纠正意见。认为非法取证行为构成犯罪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移送立案侦查。人民法院在庭前、庭审中根据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交的排除非法证据书面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排除的决定。人民法院决定排除非法证据并依法宣判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排除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上诉或申请人民检察院抗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