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概述 |
释义 |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排除非法取得的供述和证据的统称。刑法规定,采用非法方法获得的供述、证人证言和陈述应予以排除。对不符合法定程序的物证和书证,应补正或解释;无法补正或解释的应予以排除。发现应排除的证据时,不能作为起诉和判决依据。这一规则确保司法公正和合法性。 法律分析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刑法》第五十六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拓展延伸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适用范围与实践问题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适用范围与实践问题是指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应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以保障正当程序和公正审判的原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是为了防止违法取证行为对案件审理的影响而设立的一项制度。然而,在实践中,由于证据的复杂性、取证方式的多样性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模糊性等问题,使得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适用范围和具体操作存在一定的困难和争议。因此,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适用范围,明确其适用条件和界限,并在实践中加强指导和规范,以确保司法公正和合法权益的平衡。 结语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司法机关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证据的排除,以保障正当程序和公正审判。然而,在实践中,适用范围和操作存在困难和争议。因此,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明确适用条件和界限,并加强指导和规范,以确保司法公正和权益的平衡。 法律依据 (四)发现假药或者劣药;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 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以及旅店、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责本场所的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在本场所内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 新闻、出版、文化、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禁毒宣传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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