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受托人权利是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应具有的权利。主要包括:1、根据信托契约对信托财产进行独立经营、管理或处理的权利;2、履约后,请求取得规定劳务报酬;3、处理信托事务中,因执行委托人指示,因客观原因使受托人造成的损失,有得到弥补的权利。4、执行信托契约过程中,非受托人过失,使信托财产受到的损失,有要求受益人承担的权利。受托人的权利根据信托法规和信托契约的规定获得,前者是受托人固有的权利,后者是受托人附加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三十三条 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 受托人应当每年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 受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取得报酬。信托文件未作事先约定的,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作出补充约定;未作事先约定和补充约定的,不得收取报酬。 约定的报酬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增减其数额。 第三十六条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未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不得请求给付报酬。 第三十七条 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处理信托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自己所受到的损失,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