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员工能用公司制度做劳动证据。 在用公司的规章制度作为劳动仲裁的证据,需要先证明它的合法性。 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如下: 1、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2、载明支付单位的工资卡、工资存折,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条或记录、单位盖章的职工花名册; 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4、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盖章的“工作证 ”、“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5、劳动者填写、用人单位盖章的招工招聘“ 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6、用人单位盖章的考勤记录; 7、用人单位无异议的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属于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如下: 1、应签而未签订的劳动合同; 2、以口头协议代替的书面劳动合同; 3、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劳动合同,即在其它合同中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力、义务条款,比如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兼并合同中规定了职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问题,这就有了作为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依据; 4、劳动合同期满没有终止也没有续签而形成的事实延续的劳动关系; 5、劳动合同构成要件或者相关条款缺乏或者违法,事实上成为无效合同,但是双方依照这一合同规定已经建立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事实劳动关系可以因为许多原因而存在,但在解决纠纷的时候需要先进行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这还是比较麻烦的。所以最好是能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这样在产生争议时就比较好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