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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有限合伙人可以执行合伙事务吗
释义
    不能。因为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仅承担有限责任,而普通合伙企业却要承担无限连担责任,所以有限合伙对合伙企业的管理权限受到相应的限制。因此,有限合伙人也不能参与执行合伙事务,也不能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一、如何计算股东权益
    1.股东权益(即净资产)=资产总额-负债总额
    2.股票本金,即按照股票的面值来对股票本金进行计算的一部分。
    3.资本公积,即股票的法定的财产重新估计增值、发行的溢价、接受捐赠的财产总价值等几部分。
    4.盈余公积,一般分为任意的盈余公积与法定的盈余公积两部分。后者是为了应对企业日常经营中的风险,强制对企业税后利润额的10%进行提取;当法定的盈余公积总计达到了注册资本总额的50%时,便可不再进行提取。
    5.法定公益金,即对企业所有税后利润额的5%-10%进行提取,主要被用于企业福利方面的支出。
    6.未分配利润,即企业留置以后分配处理的利润额。
    二、成为公司股东的条件和程序
    1.原始取得,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而取得股东资格。原始取得又可分为两种情形:
    (1)设立时的原始取得。即基于公司的设立而向公司投资,从而取得股东资格。通过这种方式取得股东资格的人包括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全部发起人,股份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和认股人。
    (2)设立后的原始取得。即在公司成立后,增资时,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的方式而取得股东资格。
    2.继受取得:继受取得,也称为传来取得或派生取得,即通过受让、受赠、继承、公司合并等途径而取得股东资格,取得股份的受让人、受赠人、继承人、继受人就成为公司的新股东。
    3.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指股份的受让人,依据公司法所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地从无权利人处取得股票,从而获得股东资格。由于善意取得不用依赖于转让人的意志就可直接取得股权,因此它是一种特殊的原始取得方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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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2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