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结婚证名字和户口本名字不一样怎么办 |
释义 | 根据相关规定,可以通过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结婚证上的姓名。申请时需要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姓名变更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可以采信户口簿上的曾用名。补办结婚证的条件包括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管理机关、维持夫妻关系、持有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等。补办结婚证的步骤取决于婚姻登记的时间,近两年的夫妻可直接到初次领证处补办,超过两年的夫妻需先查档后补办。 法律分析 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结婚证上的姓名。当事人因为姓名变更申请变更结婚证上的姓名的,申请时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当事人变更姓名的证明材料。当事人的户口簿上以曾用名的方式反映姓名变更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采信。婚姻登记机关按照补发结婚证的程序,重新发给当事人结婚证,同时收回当事人原结婚证。 相关知识:补办结婚证的条件 本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即原登记机关所在的区(县)民政局的婚姻管理机关或者是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 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即夫妻关系仍然存在。 双方持有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被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补办须持证件 双方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常住户口簿。对于身份证号码错误的、一二代身份证号码不统一的,补领结婚证时,必须出示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 结婚证丢失证明。(样式如下:我单位xxx与xx单位的xxx于xxxx年xx月xx日在x处登记结婚,至今仍是夫妻关系。因保管不善,将结婚证丢失,特此证明。) 查档证明。若属结婚证撕毁,但能反映原貌的,可不出具查档证明;若属《结婚证》内容有误的,须持原登记机关或档案局的证明。 一旦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簿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 双方近期三寸免冠合影照片三张。 补办结婚证的步骤 近两年登记结婚的夫妻,档案还存在各区县的婚姻登记处,补办人只要带上双方的户口本、身份证、合影再到初次领证处补办,当天即可拿到新证。 登记结婚已经超过两年的夫妻想要补办结婚证,则需要到各区县档案馆查出登记材料,复印后再带上户口本、身份证、照片到当地婚姻登记处补办即可,当天就可拿到新证。 结语 结婚证补办需持户口簿、身份证,并向原登记机关或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申请时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姓名变更证明。户口簿反映曾用名的可被采信。需满足条件:管辖权、夫妻关系维持、持常住户口簿和身份证。补办时,须持双方身份证、户口簿,身份证号码错误或不统一者需提供公安机关证明。若结婚证丢失,须提供丢失证明。若内容有误,须提供原登记机关或档案局证明。婚姻登记档案遗失,需提供能证明婚姻状况的证明。近两年内登记的夫妻可直接到初次领证处补办,超过两年的需查出登记材料后补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章 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 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八条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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