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联合惩戒的对象为违背市场竞争准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存在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假售假、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等违法行为,被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 联合奖惩机制的实施对政府管理有什么样的作用: 一是联合惩戒机制具体实施情况。据了解,大多数地区联合惩戒机制在银行贷款、招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发挥了作用,如清远地区失信经营户在办理银行业务及“三证合一”业务时受到了限制;在监管领域较为接近的部门如规划部门与住建部门,国税与地税,工商、质监、食药监、法院等也实施的较为顺畅,但联合惩戒实施的广度、深度还远远不够。 二是信用信息共享运用情况来看。从纵向上看,政府上下级部门间基本实现了本系统信息数据的共享互通,如工商部门建立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了国家、省、地方各级登记市场主体信息的全覆盖。从横向上看,全国各地都在探索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平台,促进信息的共享互通。【法律依据】:《中国企业信用建设报告(2016)》在京发布。包括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等在内的四种行为,均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的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