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43种重大疾病是不是可以取保候审? |
释义 | 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取保候审的严重疾病有哪些,以南昌市公安局的规定为例,严重疾病范围参照保外就医范围的相关规定。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对保外就医的范围做出了相应的列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南昌市公安局关于办理取保候审案件的暂行规定》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适用取保候审强制举措: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具有预备、中止、未遂、自首、立功、防卫过当、避险过和信当的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情形的人; 2、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轻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得到被侵害人原谅,双方有调解意愿的; 3、主观恶性小的初犯、偶犯、从犯、胁从犯或因生活无着偶然实施盗窃犯罪无前科劣迹的; 4、有帮教、管教条件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 5、主观方面具有过失、受骗、被胁迫等; (三)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者模的婴儿的妇女; (四)盲聋哑人、严重疾病患者(参照《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确定的疾病,并由办案单位送县级以上医院鉴定)或生活不能自理的人; (五)对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六)检察机关以构成犯罪但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的; (七)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八)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九)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十)经济犯罪案件中,能够提供与案件标的相当的保证金且无继续实施犯罪的可能的。 《暂予首棚缓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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