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民法典,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就没有失效期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合同有效期,合同的生效和终止时间一般由当事人约定,当双方签字盖章或符合约定的生效条件时,合同成立生效。同时,也可以在合同中注明失效时间。 法律分析 民法典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双方若无特别约定,不存在失效期。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合同的有效期,合同的生效时间和终止时间一般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当双方签字盖章或符合约定的生效条件时,合同成立并生效。同时,可以在合同中注明失效时间。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该内容由 张洪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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