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质押所有权不转移: 质押实际是担保的一种形式,通过接受质押享有质押权的质押权人在主债务人没有清偿债务的情况可以就质押物向质押人主张权利,如果就如何清偿债务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一般通过诉讼方式实现质押权。在债权发生前或者发生过程中,债权人应凭借自己的强势地位,要求债务人提供债权实现担保,不仅仅可以是质押,房产等不动产抵押亦可。另,办理质押以动产交付为生效要件,办理不动产抵押,需要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动产抵押登记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抵押人、抵押权人名称(姓名)、住所地等; 2、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状况等概况; 3、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4、抵押担保的范围; 5、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6、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 7、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 8、抵押人、抵押权人认为其他应当登记的抵押权信息。 法律依据:《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四条 当事人设立抵押权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情形的,应当持下列文件向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