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介绍 |
释义 | 依据《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218号)和《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精神,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居民消费水平提高的实际,并考虑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等因素,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将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由一类1290元、二类1190元、三类1090元、四类990元,依次调整为1450元、1350元、1250元、1150元。同时,相应提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8.3元、二类7.8元、三类7.2元、四类6.6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16.0元、二类15.0元、三类14.0元、四类13.0元。 二、提高煤矿井下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将现行的井下采掘人员、井下辅助人员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800元、1600元,分别调整为2000元、1800元。同时,相应提高井下采掘人员和井下辅助人员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1.5元、10.3元。 三、根据全省各地经济发展、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襄垣县、长子县、高平市、沁水县、平鲁区、右玉县、昔阳县、寿阳县、盐湖区、河曲县、保德县、吉县、柳林县、兴县、方山县15个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一个类别,其余县(市、区)类别不变。 四、本通知中所指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剔除下列各项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性工资: (一)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行车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五、本通知自2014年4月1日起实行。附件: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表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4月10日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表一类:全日制用工标准:1450元/月,8.3元/小时;非全日制用工标准:16元/小时。适用区域:太原市迎泽区、尖草坪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晋源区、小店区、古交市,大同市城区、矿区、南郊区,阳泉市城区、矿区、郊区,长治市城区、襄垣县,晋城市城区、高平市、泽州县,朔州市朔城区、平鲁区,晋中介休市,吕梁孝义市,运城盐湖区、河津市。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中 央驻晋单位: 根据《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218号)和《最低工 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精神,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城 镇居民消费水平提高的实际,并考虑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等因 素,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将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由一类1620 元、二类1520元、三类1420元、四类1320元,依次调整为1700元、1600元、1500元、1400元。 同时,相应提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全日制小时最低 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9.8元、二类9.2元、三类8.6元、四类8.0 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18.5元、二类 17.4元、三类16.3元、四类15.2元。 二、本通知中所指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剔除下列各项后用人单 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性工资: (一)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行车等特殊工作 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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