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山西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一类1980元、二类1880元、三类1780元。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11.4元、二类10.8元、三类10.2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21.3元、二类20.2元、三类19.1元。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1、加班加点的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4、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陕西西安最低工资标准: 1、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区2160元、二类区2050元、三类区1950元; 2、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区21元、二类区20元、三类区19元。 综上所述,山西省将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将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一类1980元、二类1880元、三类1780元。提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11.4元、二类10.8元、三类10.2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21.3元、二类20.2元、三类19.1元。 【法律依据】: 《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第五条 最低工资标准包括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应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各项收入,不包括下列各项收入: (一)中夜班津贴、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行车等特殊岗位津贴; (二)加班加点工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含用人单位从劳动者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福利待遇(含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四)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 第六条 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水平、劳动生产率、就业状况,各地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社会保险福利等改革对劳动者生活的影响等,以县(市、区)为单位分类确定。 最低工资标准实行月工资制,也可按法定工时制度折算为日或小时工资制。 最低工资标准可根据就业形式的不同,在确定全日制工作制最低工资标准同时,按照灵活就业、弹性就业等非全日制就业形式,规定相应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