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仲裁的特点如下:1、自愿性;2、专业性;3、灵活性;4、保密性;5、快捷性;6、经济性;7、独立性;8、国际性。仲裁的意思是双方争执不决时,由第三者居中调解,作出裁决。法律上特指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关的第三者审理,由其作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以解决纠纷的一种非诉讼方式。适用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在日常生活或者工作中对于某事件的处理结果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向第三方申请仲裁解决,进行仲裁的单位或者部门需要根据仲裁的内容不同会有不同的要求。需要注意的是,仲裁属于非诉讼的一种形式,仲裁也将会涉及到协商的步骤,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可以申请诉讼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第七条 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