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诉讼中止的原因有哪些? |
释义 | 法律分析:诉讼中止的情形如下: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一、诉讼的流程如下: 1、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2、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3、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4、法庭调查; 5、法庭辩论; 6、判决宣告。 二、诉讼所需的材料如下: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等;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等。 总而言之,诉讼中止的具体情形包括当事人出现死亡、丧事诉讼能力等;一般诉讼需要提交当事人的一些身份证明材料、一些相关证据等资料,需要到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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