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可以是没有加工完成的政府信息嘛? |
释义 | 法律分析:不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现条例第三十七条的区分处理情况外,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现有政府信息的加工、分析结果。需要注意的是,《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中规定行政机关提供的信息应当是未进行“加工、汇总、整理、分析”的。现条例仅吸收了“加工、分析”。由此可见,对信息简单的汇总、整理信息工作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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