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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曾用名可否继续使用?
释义
    本文介绍了“曾用名”的概念,指出在中国公民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薄上应填写公民过去使用的姓名,而公共场合、正式场合、身份证等只能使用现用名,私下可以使用曾用名。
    法律分析
    1、对个人来说,曾用名指本人在读书和工作期间曾经使用过的名字。后来因为各种原因改名了,之前的名字就是曾用名。
    2、中国公民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薄上登载的“曾用名”项目和户口迁移证上登载的“别名”项目均应填写为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
    3、公共场合、正式场合、身份证等只能用现用名。私下可以用曾用名。
    拓展延伸
    能否继续使用曾用名?
    根据我国《广告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含有“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极限用语的标语、用语。同时,《广告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广告不得使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因此,若企业继续使用曾用名作为广告语,则可能构成违法行为,需要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结语
    公民在不同的场合中应使用不同的姓名,曾用名仅作为参考。在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簿和身份证上,应填写公民过去使用的姓名,而在公共场合和正式场合中,应使用现用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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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3:3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