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意思表示瑕疵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意思表示是由内心的意思和外部表示所构成。意思与外部表示不一致以及意思表示不自由,是意思表示有瑕疵。所谓意思表示瑕疵,就是意思表示不真实,内心意愿与行为表示不一致,达不到行为人预期目的的行为。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行为是意思表示瑕疵的行为,归属于民事无效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从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一、民事行为确认无效的情形 民事行为的确定无效是指民事行为因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根本不能产生当事人意思表示追求的民事法律效果。 (一)因行为人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无效 (二)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无效 1、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是指因受对方当事人欺诈而陷于错误,从而作出不真实意思表示的民事行为。 从欺诈方当事人来考察有两方面条件: ①欺诈人实施了欺诈行为。 ②欺诈一方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 从受欺诈者一方来考察也有两方面条件: ①受欺诈人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并基于错误而作出非真实意思表示。(因果关系)。 ②受欺诈一方在主观上不知道对方在欺诈自己。如果明知对方在进行欺诈而仍然为意思表示,则不构成欺诈。 2、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因受他人以现实的危害行为的逼迫或预告将要实施危害的威胁而陷于恐怖,从而以不真实意思表示而为的民事行为。 从胁迫人一方考察有两方面条件: ①要有胁迫行为。 ②胁迫人有胁迫故意。 ②从受害人方面来考察也应具备两个条件: ①须因胁迫而陷于恐怖,即产生了恐惧心理。 二是受胁迫人因惧怕而作出了迎合胁迫人意思的不真实意思表示。 3、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是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境地而提出苛刻条件迫使对方当事人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1)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显失公平。 (2)一方当事人即受害方处于危难之中。 (3)乘危方当事人故意实施了乘人之危的行为。 (4)危难受害方当事人因危难所迫作出接受乘危方当事人提出的苛刻条件的意思表示,对自已显失公平。 (三)因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 1、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2、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1)虚假的民事行为。例如,甲为了逃避法院对其财产的强制执行,虚假地将其财产赠与给乙。 (2)伪装的民事行为。 (3)其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例如,甲向乙赠与其财产的合法形式,掩盖了甲逃避应向丙履行义务的真实目的。 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类型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指没有相对人的存在也能成立的意思表示,如立遗嘱。 1、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指没有相对人的存在也能成立的意思表示,如立遗嘱。 3、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指需要相对人的存在才能成立的意思表示,如一方欲订立合同的邀约就必须向另一方发出。 意思表示为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而法律行为是司法自治的实践手段,因此意思表示意义重大。意思表示,指向外部表明意志发生一定司法上法律效果的意思的行为。意思表示由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构成。客观要件是指在客观上可认识其在表示某种法律效果意思。主观要件,是指内心的意思,更可分为行为意思、表示意思与效果意思。 意思存于内心,是不能发生法律效果的。当事人要使自己的内心意思产生法律效果,就必须将意思表现于外部,即将意思发表。发表则须借助语言、文字或者表意的形体语汇。意思表示所发表的意思,是体现为司法效果的意思,亦即关于权利义务取得、丧失及变更的意思。 三、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 重大误解一般以双方误解为原则,以单方误解为例外。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如下: 1、须有意思表示的成立。 重大误解系就意思表示而发生。如果不成立意思表示,则不发生重大误解。因而构成重大误解,必须具备成立的意思表示,欠缺意思表示时,根本不成立意思表示,就不构成重大误解。确认意思表示成立,须依照意思表示成立的一般要件衡量,具备表示内心意愿的效果意思和借之使内心意愿外化的表示行为。 2、意思表示的内容与内心的效果意思须不一致。 重大误解的表意人首先应有内心的效果意思之存在,无意识的表示,没有内心的效果意思不成立误解。其次,表意人应将其意思外化为意思表示,没有表示意思而为的行为,偶然客观的有表示的价值者,均为无表示。无表示行为,亦不构成误解。再次,表意人内心的效果意思与其表示不相一致,即其意思表示的内容与内心的效果意思相悖。 3、须表意人不知内心的效果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而且欠缺认识的原因。 重大误解构成的主观要件,即为此。学者认为,重大误解一般是行为人的过失行为造成的,即由行为人不注意、不谨慎造成的。但是,应当注意两点:一是过失并非为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重大误解的主观要件是认识的欠缺,形成认识欠缺的原因,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不知。二是过失的程度应当有所限制,即重大过失,超出了重大误解的主观要件范围,不构成重大误解,不产生撤销权。 4、误解须为重大所谓误解重大,是指行为人表达出来的意思与其真实意愿存在着重大差别,并且极大的影响了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具体确定重大误解,要分别当事人所误解的不同情况,考虑当事人的状况、活动性质、交易习惯等各方面的因素来确定。确定误解重大的简洁标准,是表意人因此而受到或者可能受到较大利益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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