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广西社保补缴政策规定了什么? |
释义 | 一、广西社保补缴政策规定了什么?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到了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话,除了2011年6月30日(含)前参保缴费且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情况外,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其他情形不能一次性补缴。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凡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存在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依法进行补缴。已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不得以在职时漏缴、少缴为由要求补缴养老保险费,不得重新计算待遇。 凡曾与市各类用人单位建立过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其过去从未参加养老保险或过去存续劳动关系期间还有工作年限未参保缴费的人员。其中由个人按《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一文规定申请。此外,一次性缴费的人员还需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持有当地居民户籍;二是其与市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年限应在2011年7月1日之前。一次性补缴的时间:用人单位各类人群申请一次性补缴的起始时间按当地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月的时间确定。市直单位的起始时间:属于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原固定工和干部身份的补缴起始时间为1995年7月;属于合同制职工身份的补缴起始时间为1984年11月;属于临时工身份的补缴起始时间为1988年12月。一次性补缴年限:一次性缴费年限最长为职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建立劳动关系而应参保未参保的工作年限。一次性补缴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用人单位主动为职工办理一次性补缴的各时段缴费标准按各地当年确定对应时段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当年没有缴费基数和比例的按当年定额标准执行)计算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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