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品房土地出让金计算 |
释义 | 1、有实际成交价的,且不低于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按成交价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出让金,若成交价低于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则依照标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计算 2、发生转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时,按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计算。 3、通过以上方式计算的土地出让金数额,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有异议的,由受让人委托有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的40%计算土地出让金。 是已购公房达成交易后,向国家交纳的一定比例的金额,以获得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现阶段公房上市按照成本价乘以建筑面积乘以1%标准收取,商品房再上市交易免交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年限,自交纳土地出让金之日起70年.已购公房以本栋楼内第一个交纳土地出让金的日期开始计算七十年的时间,商品房以开发商向国家交纳土地出让金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开始计算七十年时间。 对于房屋的所有者离世时,房屋的产权已经不完整的,此房屋的继承人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之间,就需要先支付此笔出让金。若是房屋的继承人放弃了继承权的,那么也就不需要支付此笔费用了。 一、继承房产用不用交土地出让金? 继承房产并不一定需要交土地出让金,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如果有完整产权的,继承过户时不需要交纳土地出让金,如果产权不完整的,要过户就要补交土地出让金,取得完整的产权。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发生变更的材料; (三)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协议;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税费等缴纳凭证;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八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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