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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青岛提取公积金需要什么条件
释义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提取:
    (一)承租本市廉租住房的;
    (二)享受本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
    (三)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
    (四)承租本市公有住房的;
    (五)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用本市住房,年房租超过承租人及配偶年工资收入10%的。
    提取材料
    (一)符合上述第(一)项,承租本市廉租住房的家庭,房屋所在地属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应提供由产权人或其委托的房产经营单位出具的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原件;房屋所在地属于本市其他区(市)的,应提供房屋所在区(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原件。
    (二)符合上述第(二)项,享受本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通过市场租赁方式租用本市住房,承租人户籍所在地属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应提供由区住房保障中心出具的廉租住房保障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原件以及经区住房保障中心核定的统一文本格式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承租人户籍所在地属于本市其他区(市)的,应提供所在区(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廉租住房保障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原件以及经户籍所在区(市)房产管理部门核定的统一文本格式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三)符合上述第(三)项,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房屋所在地属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应提供由产权人或其委托的产权经营单位出具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原件;房屋所在地属于本市其他区(市)的,应提供所在区(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原件。
    (四)符合上述第(四)项,承租本市公有住房的,应提供产权单位出具的租住公有住房房租计租表原件。
    (五)符合上述第(五)项,房屋所在地属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应提供由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屋租赁中心出具的《房屋租赁证》原件、房屋租赁合同原件、青岛市地税部门出具的房租发票原件;房屋所在地属于本市其他区(市)的,应提供所在区(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证》原件、房屋租赁合同原件、青岛市地税部门出具的房租发票原件。
    承租人及配偶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年工资收入证明原件。失业人员应提供失业证原件。
    一、公积金相关政策
    (一)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并推进异地贷款业务,即职工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五)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
    二、公积金可以自己交吗
    公积金只能通过单位缴纳,个人不能缴纳。但是个人可以通过挂靠公司来依法缴纳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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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21:3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