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港区国安法》 实行保护性管辖。 驻港国安公署管辖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立法、司法机构对驻港国安公署及其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不能管,这是保障国安公署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第三条 中央人民政府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国家安全事务负有根本责任。 香港特别行政区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