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汇票的主债务人是哪个 |
释义 | 付款人是票据的主债务人。出票人是开立票据并将其交付给他人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个人。出票人对收款人及正当持票人承担票据在提示付款或承兑时必须付款或者承兑的保证责任。 一、商业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有哪些 商业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有以下: 1、表明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一、商业汇票的承兑银行必须具备的条件如下: 1、与出票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2、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 3、内部管理完善,经其法人授权的银行审定。 二、商业汇票的使用流程如下: 1、汇票的申请,存款人领购商业汇票,必须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并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 2、提示付款,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3、承兑付款,商业汇票的付款人接到出票人或持票人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出票人或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 总而言之,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法律规定必须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若欠缺记载,票据便为无效。相对记载事项,并不导致票据的直接无效。商业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包括,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 二、票据追索时被追索人就是出票人吗 是的。《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三、票据承兑法律效力 票据承兑法律效力: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四条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五百五十五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五百五十六条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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