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仲裁的时候要进行维权。收到通知书后应当积极出庭和对方进行协商,若和对方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履行裁决。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若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可以再组仲裁庭,进行仲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不予执行情形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