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人可以同时担任两个人的监护人的,只要监护能力足以维持两个未成年人或其他没有完全民事能力的人的监护,就可以。 有关组织指定监护人既可以书面形式通知,又可以口头形式通知被指定人,而无须同时通知其他当事人或其它有关组织。这是因为: 1、只有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才有提起诉讼的权利,而其他当事人没有这种权利; 2、有关组织之间都是并列关系,某一组织无须经过其他有关组织的同意,也不需要经过协商,便能作出指定的决定。这就决定了指定监护人的形式只需某一有关组织依照规定的原则予以指定,并书面或者口头通知被指定人即可(在实践中还是以书面通知为妥)。 指定监护的权力机关,是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指定监护可以用口头方式,也可以用书面方式,只要指定监护的通知送到被指定人,指定即成立。被指定人不服指定的,可在接到指定通知次日起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裁决。指定监护被指定人未提起诉讼时,自收到通知后满30天后生效;在提起诉讼时,自法院裁决之日起生效。 法定监护人可以是两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包括三种:一是未成年人的父母;二是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三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等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