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病假是累计计算时间而不是连续计算。对于企业职工病假的医疗期是根据工作年限应予时间来计算的,如果出现了累计情形时则须叠加计算,即应为三个月的累计计算为六个月,应为六个月的累计计算为十二个月,应为九个月的累计计算为十五个月。 法律客观: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