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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特殊保护是什么?
释义
    时至今日,农民工兄弟俨然成为了新时代的工人阶级,可以说没有农民工就没有今天的中国,所以我国在立法上就突出了农民工群体的保护。
    一、合同相对性的突破。
    新的司法解释第四十二条专门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比较重要的一点是,为了保护建设工程劳动权益,司法解释中很早就突破了民法上合同相对性的规定,实际施工人并非承包人,但是由于与总承包人形成了事实上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有权越过承包人直接向发包方主张权利。
    二、工程款的优先性。
    工程款优先于抵押权,优先范围包括工人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甚至于包括承包人为以承包工程的垫资款。也就是说,如果一处商品楼因为资金链断而烂尾,参与修建农民工工资优先于银行抵押权,这在债法范围内也是相当特殊的。
    三、执行中特殊保护。
    针对执行中对于农民工工资特殊保护。纵观新的司法解释: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认定、无效建设施工合同的价款补偿规则、承包人的质量责任、合同有效但工程质量不合格时的结算方式、以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顺位规则等。这些内容和变化,都与建筑工程劳动权益保护息息相关。
    与此同时,农民工其实是被低估的群体,无论是社会价值还是个人获得感,农民工完全不亚于普通白领,如果你的技术过硬成为了实际施工人,加上组织得当,甚至不亚于一个企业的GDP,事实如此。
    
     该内容由 程济春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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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4:2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