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立法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
释义 | :1.国家行政机关接受国家立法机关的委托,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2.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有关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亦称“准立法”。 一、行政法规属于法律体系吗 行政法规属于法律体系。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关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行政法规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制定、行政法规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具有法的效力。行政法规一般以条例、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等形式作成。它的效力次于法律、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 二、行政法律行为包括行政立法吗? 包括,行政立法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管理对象实施的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其行为形式体现为行政法律文件,其中包括规范文件和非规范文件。 三、行政立法要求 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或经授权制定的法律规范; 行政立法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及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相抵触,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行政立法的内容须采用书面表示,注明制定、批准机关的名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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