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因病死亡后死亡证明怎么开 |
释义 | 一、请丧假要提供亲属的死亡证明吗 现实生活中,如果职工请病假、婚假等,公司一般会要求他们出具相关证明,但丧假确实有些特殊,大多数单位都称不会要求员工出具亲属死亡证明,因为一般人不会在这个问题上撒谎。 但世界之大,无奇不有,个别员工骗取丧假的行为也是存在的。赵女士原在北京瑞德奉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工作,担任主管职务。一天,赵女士声称外祖父病故,并向公司递交了一张医院的诊断证明书,上面写着冯某某因胃癌晚期,于10月18日中午死亡用以作为死亡证明。 公司随后到医院进行调查,得知根本没有冯某某在该医院死亡。开具诊断证明的医生证实,胃癌诊断是他写的,但后面的死亡情况是被他人后加的。公司表示,我们一直要求赵女士提供正规的死亡证明,但她始终没能提供。按照公司规定,如果假期证明是无效、伪造的,则视为旷工。只要旷工3天,公司就可以对员工做出请其自动离职的决定。 二、死亡证明由谁开 1、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死亡证明、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死亡证明是指: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殡葬部门出具火化证明。 2、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者暂住地的户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将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点、时间、原因等及时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由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亡人家属的申报,也应给予办理死亡登记,如有可疑情节,可与死亡地的户口登记机关联系查对。 3、发现来历不明或者过路途中死亡的人,户口登记机关应与有关部门联系处理。如能查明死者姓名、常住地和死亡原因的,应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作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无法查明来历的,应将已经查明的事项和死亡情况登记备查。 三、因病死亡后死亡证明怎么开 具体应当咨询当地民政部门,在各级医疗机构内因疾病死亡的由该医疗机构负责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在家中因疾病死亡人员,由死亡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负责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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