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面部缝针算几级伤残 |
释义 | 造成伤害的原因不同,鉴定的标准也不一样。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及人身伤害事故等。脸部的伤残等级要根据治疗时的植皮面积、色素沉着及治疗后存在的瘢痕面积大小,依据鉴定标准进行鉴定得出结论。 法律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 5.1一级 5.1.1定级原则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1.2一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1.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一级 1.极重度智能损伤;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3.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4.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C.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5.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6.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7.双下肢膝以上缺失及一上肢肘上缺失;8.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9.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10.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11.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12.小肠切除≥90%;13.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14.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15.全胰切除;16.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17.尘肺叁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18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19.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20.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21.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22.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23.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10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707μmol/L,8mg/dL.。 《人体损伤残致损程度分级》 5.2 二级 5.2.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随时需有人帮助; 2)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 3)偏瘫(肌力2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 5)非肢体瘫运动障碍(重度)。 5.2.2 头面部损伤 1)容貌毁损(重度); 2)上颌骨或者下颌骨完全缺损; 3)双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4)双眼盲目5级; 5)双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 5.2.3 颈部及胸部损伤 1)呼吸困难(极重度); 2)心脏移植术后; 3)肺移植术后。 5.2.4 腹部损伤 1)肝衰竭晚期; 2)肾衰竭; 3)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丧失,完全依赖肠外营养。 5.2.5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双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或者一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膝关节以上缺失; 2)一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其余任二肢体各有二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3)双上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5.2.6 体表及其他损伤 1)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90%; 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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