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哪些作用 |
释义 | 法律分析:1、为保护不动产权人的合法财产权。进行统一登记之后,可以减少因“证出多门”产生的产权不清、重复登记、错漏登记等情况的发生,这样可以更好的理清当事人之间的不动产权利界限、减少权属纠纷,提高登记准确性及权威性,能维护当事人的不动产物权。 2、方便企业、群主,减轻当事人负担。在分散登记时,土地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承包地到农业部门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栽种的树木到林业部门办理《林权证》。进行统一登记后,将分散多个部门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这样将大大减轻群众负担。 3、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理顺部门职责关系,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可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大大减少政府行政成本,提高办事效率,提高政府的公信力。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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