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是指房屋所有权变更时,就当事人所定契约按房价的一定比例向新业主征收的税收。是房屋产权变动征收的税种。应自所有权变更、即合同签订后,向契税征收机关单位申报纳税,并在核定期内缴交税款。一般是3%至5%。从1999年8月1日起,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契税暂时减半征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