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第二条进口单位进口重要工业品,除下列情形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外,适用本细则: (一)国家实行禁止进口管理的; (二)国家实行限量进口管理的; (三)境外来料或者进料加工项下进口的(原油除外);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进口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进口行为。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简称为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和发布自动进口许可重要工业品目录,负责自动进口许可产品的统计、分析和监控。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税号目录详见附件一。 国家经贸委授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行政管理机构,在国家经贸委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本部门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的管理。 国家经贸委授权的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机构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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