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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政府工作部门的组成有哪些?
释义
    政府部门涵盖公安、财政、税务、国资、审计、物价、技术监督、统计、档案、文教、体育、农业、水产、林业、水务、城管、房产、商业、粮食、卫生、人事劳动、司法、民政、民营企业管理、供销社、经贸、外贸、土管、交通、计划生育、矿产、物资、农机、供电、广播电视等多个单位。
    法律分析
    政府工作部门一般有如下单位:公安局、财政局、地税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审计局、物价局、技术监督局、统计局、档案局、文教局、体育局、农业局、水产局、林业局、水务局、城管局、房产局、商业局、粮食局、卫生局、人事劳动局、司法局、民政局、民营企业管理局、供销社、经贸局、外贸局、土管局、交通局、计划生育办、矿产局、物资局、农机局、供电局、广播电视局等等。
    拓展延伸
    政府工作部门的职责和职能是什么?
    政府工作部门的职责和职能十分广泛,涵盖各个领域,以确保政府的正常运转和公共利益的实现。其中,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和执行政府的各项政策和法规,维护社会秩序;财政部门负责预算编制、财政收支管理和税收征管等;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招聘、培训和管理公务员;经济部门负责经济规划、产业发展和市场监管;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教育部门负责教育政策制定和教育体系管理;卫生部门负责卫生保健和疾病防控等。政府工作部门的职责和职能的确切范围和具体要求会因国家和地区而异,但总体目标是为了保障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发展和提升民生福祉。
    结语
    政府工作部门的职责和职能广泛,包括行政管理、财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经济规划、环境保护、教育管理、卫生保健等方面。这些部门的工作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提升民生福祉。政府工作部门的多样性和专业性,为社会的正常运转和公共利益的实现提供了有力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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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1:19:45